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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

2010-1-10 11:26:07

莱芜市莱城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

 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提高我区专利事业综合实力,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,根据《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特设立莱芜市莱城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,并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,主要用于专利申请、专利实施、专利管理及专利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。

    第三条 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、省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,与莱城区科技和社会发展相结合,以支撑经济发展为目标,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水平、促进专利转化实施为重点,实行诚实申请、科学管理、公开公正、择优支持、无偿资助的办法。

第二章  资金资助范围

    第四条 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

    第五条  专利项目实施

1、资助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;

2、资助技术含量高、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;

3、资助专利技术推广应用、专利技术的引进再创新。

4、本辖区内实施有效专利,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。

    第六条  专利管理

    1、专利知识宣传和人才培养;

    2、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、个人的奖励及专利明星企业、专利奖的奖励;

    3、专利试点(示范)单位建设;

4、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;

5、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。

第七条  专利保护

    1、专利执法基础条件建设;

2、专利执法活动。

第三章  资金资助标准

第八条  专利申请

1、发明专利:申请阶段资助500元,授权后资助1000元;

2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:根据目前发展现状,暂不予以资助。

   对年专利申请量大、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年度专利申请状况,制定年度奖励办法给予奖励。

   第九条  专利实施和专利管理、专利保护的资助标准,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工作重点,向区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,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。

第四章  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

第十条  申请资助的条件

(一)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:

    1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(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)受理,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;

    2、专利授权后获得专利证书的。

(二)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实施项目属有效专利,权属明确,无侵权纠纷;

2、实施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,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,能形成较好经济、社会效益;

3、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的单位,须在我区办理工商、税务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有固定的生产、办公场所。

(三)专利管理、专利保护等资助,按有关规定条件办理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申请资助的资格

    1、在我区境内(不含市属以上单位)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;

    2、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(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提出申请);

3、除申请非职务专利(申请)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,其它资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。

第五章  资助申请提供的资料

    第十二条 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《莱芜市莱城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,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(注册)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,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:

    1、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:国家知识产权局(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)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的相关证明;

    2、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:专利证书。

   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,审核后复印件存档,原件退回。

第十三条 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填写《莱芜市莱城区专利项目实施资助资金申报书》,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。

 

第六章  资金申请与审批

    第十四条 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,应在当年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,经区知识产权局初审汇总后报区财政局。申请采取随时申请、随时受理、定时审批资助的方式。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。

第十五条 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的,应按区财政局、区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年度计划要求集中申报、集中审批。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实地考察,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。

 

第七章  监督管理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,区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。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、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,确保专款专用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
第十七条 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,对弄虚作假、骗取资助资金者,一经发现,已资助的资金全数退回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
 

第七章  附则

    第十八条 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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